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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春江花月小区业委会与沈阳春江公司、大连银行民事裁定书

min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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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0KB(压缩后)
文档格式:WinRAR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6/7/16(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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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春江花月A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春江花月业委会)与被上诉人沈阳春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江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业主共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4-25
浏览:1次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春江花月A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赵贵新,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胜云,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园区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女,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春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56巷9-2号7门。组织机构代码:76006654-7。
法定代表人孙世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丹林,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春江花月A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春江花月业委会)与被上诉人沈阳春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江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明静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周海鹏,代理审判员王虹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春江花月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彭胜云、王晓霞,被上诉人春江公司的托代理人樊丹林,原审第三人大连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赵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为春江花月A小区的建设单位。两处争议房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艳欣街58-5、58-6号,春江花月A小区园区内。2007年9月7日沈阳市房产局发放了两处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沈阳春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设计用途为办公。2007年12月28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西民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将两处争议房屋交付给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另查明,2007年春江花月A小区综合验收备案,建筑面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