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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航天双龙专用汽车公司与大连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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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湖北航天双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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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朝民初字第6717号
原告湖北航天双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K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彦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红刚,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座一、二层。
负责人张雪丽,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欣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秀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住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董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娟,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
原告湖北航天双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与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第三人北京住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立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红刚、被告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俞秀杰及刘欣慰、第三人住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龙公司起诉称:2009年6月30日,双龙公司、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住六公司签订了《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双龙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给作为贷款人的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向住六公司发放贷款339万元,期限自2009年7月2日至2011年7月1日止,借款利率为千分之四点五,每月20日为付息日。合同期满后,住六公司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双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住六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61356.54元、利息78623.91元;要求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住六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2011年7月2日开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千分之六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要求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住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答辩称:双龙公司主张的欠款数额准确,但还款人应为住六公司。
被告住六公司答辩称:认可双龙公司主张的欠款数额,同意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0日,委托人双龙公司、受托人/贷款人大连银行北京分公司、借款人住六公司三方签订《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委托人为了有效运用自有资金,委托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收回本金和收取利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风险;借款金额为339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