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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啤酒集团劳动合同书DOC

北京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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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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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3/6(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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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编号:
钱江啤酒集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企业性质:
地址及邮编:
员工:
身份证号码:
地址及邮编:
钱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招用(以下简称员工)为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于年月日共同订立本合同,并承诺遵守
工作岗位、合同期限
A、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招用员工在公司部门内担任职务(定时/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B、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工作时间
A、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包括午餐时间),每周工作五天,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员工的具体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B、员工应按公司规定准时上班。如果员工不能准时上班,应事先通知经理,并告知经理其恢复上班的时间
劳动报酬
A、公司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月向员工支付RMB元人民币的工资。月工资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支付时间为每个工作月完成后的七(7)日。如公司无故支付不足或无故拖欠工资的,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B、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每月还向员工支付福利津贴RMB元人民币。(包括国家和当地规定的各项补贴)
C、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每月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职务级别支付绩效工资不超过RMB元人民币
D、公司实行新的工资制度调整工资水平,或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务发生变化时,公司可对员工的工资予以调整
E、公司可根据员工的个人工作表现、工作年限、对公司的特别贡献等条件,酌情发给奖金
F、员工可因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改善经营管理,特别贡献以及优异的方式贯彻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受到特别的奖励
G、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承担,公司在发薪时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
A、公司和员工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的,由公司在发薪时代扣代缴
B、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医疗费用及病休待遇等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执行
C、公司为员工提供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福利待遇以及公司福利计划
D、对员工的劳动保护,公司应根据劳动法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处理
E、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纪律、奖惩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对员工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奖惩
保密,不得泄漏信息
A、员工应对在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制造、管理程序、技术,包括软件、公司或与公司关联的其他企业的市场或财务、信息、有关经营方法、产品、规程、业务、服务或其它与公司关联的信息,进行最高限度的保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泄漏、转让、转移上述信息给予任何第三方
B、员工在本合同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任何其他经济组织中任职
C、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员工应向公司交回以任何方式同公司的经营相关联,由员工掌握的公司的所有图表、图纸、备忘录、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市场信息和所有书籍、文件、计划和记录在其他媒体上的信息
D、所有在依据本合同工作期间以物质方式发明和发展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硬件、标准、报告、手册及有关文件将永远是公司的财产。由于公司已经支付了工资,员工同意转让并实际向公司转让所有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员工进一步同意签署所有文件并且同意满足公司提出的为执行本条款所提出的所有要求
E、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员工依据本条D款所应履行的义务,应仍然延续生效,但不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A、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A.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A.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
A.3.严重失职,营么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A.4.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B、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B.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B.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B.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B.5.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意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C、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七条B款解除劳动合同,但符合本合同第七条A款规定的除外:
C.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治疗、疗养期内以及医疗终结后,因劳动鉴定委员全鉴定,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C.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C.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C.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D、员工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但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凡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论服务期限长短,公司没有义务支付任何离职费;
E、本合同解除涉及经济补偿的,按有关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和违约责任
A、本合同将在下列最早发生的情况之时终止:
A.1.合同期满;
A.2.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B、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订合同。如果该时间内公司没有书面通知员工不续订合同,则公司将会与员工续约,并且原约定之劳动条件及一切待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