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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冶金材料公司能源介质管理标准DOC

资料大小:40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5/11/20(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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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前言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标准化工作,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测量管理体系等专业管理体系在内的公司企业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根据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发布的QG/PG0001-2004《标准化管理》和QG/PG0002-2002《标准编写规则》的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设备能源计量管理部门提出。
本标准由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体系综合管理部门归口。
本标准由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设备能源计量管理部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邓福庆、李亚
本标准由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设备能源计量管理部门陈务明审核。
本标准由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胥勋国审定。
本标准由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长民批准。
本标准由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设备能源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QG/YC0202-2004<能源介质管理标准废止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能源介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能源介质在调度、运行及使用各环节联系程序、安全运行原则,并对能源介质管理、动力系统运行、事故管理作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QG/PG0014-2004能源介质管理标准
3术语及定义
3.1能源介质——为机械设备、仪器设备、冶炼设备及其它设备直接或间接提供动能、热能的物质。冶金企业中为水、电、风(热风)、气(煤气、氧气、氮气、氩气、蒸汽、压缩空气)的总称,又称为动力产品。
3.2动力系统——生产、输送能源介质的各环节的总称。
3.3动力运行事故——动力系统生产、运行过程中,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擅自用能、管理不善、对设备监视不力或调节不及时、运行方式安排失误、运行参数调整有误或不及时、运行操作规程有误或不完善造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停运、动力产品供应中断、运行参数严重偏离正常值的事件。
3.4煤气设施——指高炉、焦炉、转炉、发生炉、各种煤气的净化、输配、贮存设施、使用炉窑(包括和炉窑直接连通的设施如烟道)、煤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3.5公司——冶材公司。
3.6主管部门——冶材公司设备能源计量管理部门
3.7生产指挥部门——公司生产、安全、计划部门
3.8维修单位——机电分公司、碾泥分公司
3.9用能单位——各用能分公司
3.10用能点——各作业用煤气、氮气、氧气、蒸汽、风(压缩空气)使用地点
4管理机构及职责
4.1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4.1.1负责能源介质运行方式的确定,负责公司能源介质的使用审核及能源介质及设施的日常安全运行管理,法定点检和日常管理。
4.1.2负责检修计划的下达及配合生产调度对外的协调联系。
4.1.3负责设备(设施)、缺陷、故障处理的监督、管理、登记和向上一级的汇报工作。
4.1.4负责公司内新建(扩建)、技改项目能源介质设计审核,办理增能手续及组织投运工作。
4.1.5负责公司用能的监察管理。
4.1.6负责编制和完善公司能源介质管理标准。
4.1.7负责公司能源介质事故处置及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1.8负责能源介质的计量管理
4.2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4.2.1负责公司能源介质的调度指挥、调度原则的制定、安全监察、调度管理。
4.2.2负责公司能源介质事故紧急处置指挥及协调生产工作。
4.2.3负责公司能源介质安全监察,参与动力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
4.3维修单位职责:
4.3.1负责公司能源介质设施的维修点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给主管部门和生产指挥部门。
4.3.2负责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介质设施检修计划的实施。
4.3.3负责处理能源介质设备、设施日常故障工作以及其它一些临时性、突发性问题处理,配合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工作。
4.3.4负责向主管部门申报定修、周修计划及缺陷。
4.4用能单位职责:
4.4.1接受调度指令和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4.4.2做到正确按技术规程安全使用能源介质。
4.4.3积极做好配合维护单位对能源介质管网设施缺陷及隐患的处理工作。
4.4.4不得擅自调整能源介质参数,能源介质不稳定时,及时将情况汇报给主管部门和生产指挥部门。
4.4.5积极配合职能部门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公司能源介质管理
5.1.1公司在新上用能设施、增加或减少用能容量、改变用能方式、变更用能性质、变更用户名、暂停用能、迁址、过户、销户和转供能源时,均应事先由主管部门向能攀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管理部门申请,由攀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5.1.2公司申请新装或增加用能设施时,主管部门必须向攀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用能地点、用能参数、用能性质、用能设备清单、供能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并按程序办理用能审批手续。
5.1.3在新装和增装或技改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在申请送能前七天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分别报送攀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管理部门三份和供能单位一份、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5.1.4主管部门根据攀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管理部门所定原则(用能参数、计量方式、调度联系等)与供能单位签订《供、用能协议》,并报送能源管理部门一式四份。
5.1.5新装和增装用能设备投运前必须有完善的设备规程,由设备能源计量管理部门编写。
5.2能源介质运行调度管理
5.2.1调度程序及制度
5.2.1.1当能源介质出现严重不稳定时,生产指挥部门应及时向攀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中心调度或动力厂调度室汇报,必要时应同时报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公司主管领导,由攀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中心调度或动力厂调度室协调。
5.2.1.2各用能点必须严格执行攀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调度、动力厂燃气调度和公司调度指令,不得延误。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及各能源介质使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