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业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
(三)本规约对开发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一)该物业:盛和天下项目
(二)该物业座落:哈尔滨道里区群力新区友谊西路
(三)该物业四至
以市政规划为准。
(四)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五)该物业土地用途:
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及配套商业
(六)合法证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称“土地批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该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平方米
(八)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本概况: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指不为单个业主所有而为该物业所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及为该物业安装的且属该物业所有的各种机器、设备、仪器、装置等,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承重结构(该物业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屋顶、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通道、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设备、供水设备、空调设备、化粪池、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水管等、排水设备、保安监控设备、保安对讲设备、供电设备及有线电视设备、通信设备;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服务区域的外围用的沟渠、水道、管道、槽沟、电线、电缆、公用通告牌和其他机械设备等。以上所列的各类设施不论设置于何处均属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一部分。
(九)其他配套设施:地下停车库等。
第三章释义
(一)在本规约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开发企业:哈尔滨盛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
2.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2.业主:指拥有该物业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
3.物业服务企业:
指按照下文第四章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即在前期由开发企业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依法通过招投标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进行投票,并以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当选原则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
4.“该土地”:
指根据上述土地批文发展之地段。
5.“能源费”:
指各业主及使用人在其自用房屋内按实际发生的热力、电力、燃气、上下水等能源费用,由各业主及使用人按计量表的数据据实缴纳。
6.“产权面积”:
指业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面积,在该物业范围内为统一的物业服务区域。
7.“单元”:
指该物业内可以分割出售的部分,该部分的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可与该物业内其他部分分开,并独立地进行转让。
8.“入伙通知”:
指开发企业于该物业可以交付给各业主使用时发给各业主的入伙通知书。
9.“滞纳金”:
指该物业任何业主如果未能于到期日前支付其根据本规约应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等,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有关的措施并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按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应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收取。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定和变更4
1.在业主大会成立以前,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企业依法通过招标而选聘。该物业开发企业委托了大连凯尔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实施管理中的总包单位开展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2.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企业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
2.2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2.3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2.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
3.开发企业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该物业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拟定选聘方案,应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在该物业内公告。
4.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开发企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企业可以请求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