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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华泰大酒店财务顾问合同书(威铼投资管理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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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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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7/30(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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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财务顾问合同书
合同编号:WARE20140616001
甲方(委托人):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51123000101029
法定代表人:谢华林
注册地址:富川富阳镇真龙路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广西南宁威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50112200000300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23号
联系电话:0771-2345336
甲方为开发建设项目急需资金。现委托乙方在项目融资方面提供融资服务。同时,甲方委托乙方安排银行认可的借款单位,作为甲方本次向银行借款的主体。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有偿服务”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抵押物概况
1、房产证证号: 富房权证富阳镇字第5701**75号
2、房屋所有人: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
3、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4、房屋坐落: 富川县富阳镇真龙路
5、规划用途: 商业服务
6、土地证号:富国用(2012)第1224349号
二、服务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为本次借款的融资顾问,乙方的工作内容是为甲方相关提供融资方案设计服务。融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融资金额(人民币): 22000万元(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融资期限与融资成本:
融资期限 壹 年,融资成本为 20.00 %/年【含银行利息、银行费用、财务顾问费(2%)、借壳费用等,不含居间费】;甲方后续融资仍然按此成本执行。

上述融资成本已经确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临时变更,否则即为违约。

3、甲方同意并认可乙方安排关联企业做为甲方融资借款主体(大概需要5-6个主体),甲方用自身的资产抵押担保的形式进行融资。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给乙方,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

(2)依据本次签订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前期为甲方传递文件等相关资料;
(2)引荐银行,安排借款主体,配合其与甲方签订本次融资相关协议或合同;
第四条、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前期服务费(押金)。在本合同正式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20,000.00) 元前期调研费用(押金)。融资资金到帐后,乙方全额退还给甲方。

2、财务顾问费在乙方完成财务顾问服务后,即甲方获得乙方安排的融资资金且在融资款到账的当日,甲方须同台支付乙方财务顾问费,如资金分批到账,则批次批付,直至付清。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计算公式为:
财务顾问费=融资总额× 2 %(以实际到账资金总额为准)
融资资金到帐后,甲方如不按期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自逾期之日起(从融资款到账的当天起算),甲方自愿每日按应付财务顾问费总额的百分之一(1%)无条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绝无异议。同时,乙方保留一切形式的追索权,甲方自愿放弃一切应诉权利!乙方亦可凭此合同书直接由乙方为甲方安排的借款主体代扣以上费用,甲方绝不追究该公司的代扣责任。

2、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广西南宁威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支行
帐号: 45001604361050702275
3、乙方完成融资服务任务,实际取得财务顾问费,无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如甲方因项目建设资金不足而继续融资,甲方仍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第五条、保密约定
1. 双方在本项目融资工作过程中的全部活动以及双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信息均属保密范围。

2.除非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或乙方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确有需要外,乙方将对甲方提供的所有重要的非公开资料保密。而且(除非甲方书面允许予以更大范围披露)上述资料将只向为依照本合同提供而有必要知道资料的相关人员披露。

3. 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所作的书面及口头报告,以及乙方根据本合同下的聘用而自选编制或委托他人编制的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一律仅供甲方保密使用,不得将其用之于本合同有关交易之外的目的,也不得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披露。

4. 上述保密条款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之处,双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维护双方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

5. 本合同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甲、乙双方提供给其他方的资料,除非全部许可,否则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提供了融资款而甲方未使用,(包括甲方或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权利人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收取的前期费用无须退还,甲方再赔偿乙方人民币壹拾万(¥100,000.00)元。如乙方不能完成融资服务的,则全额退回已收甲方的一切费用,乙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使用了乙方促成的融资款,但是甲方如不按时足额支付财务顾问费给乙方的,则从逾期之日起,甲方自愿每日按应付财务顾问费总额的百分之一(1%)无条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绝无异议,乙方亦可通过法律途径向甲方追索。

3、甲方直接或变相绕过乙方与资金方达成合意的,乙方有权通过必要途径和手段保障自身权益,并有权通过相关渠道及媒体公示,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第七条、其他事项
1、乙方在本次融资服务中,资金方与甲方任何一方违约都不牵涉乙方的责任。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安排甲方与资金方、合作方对接后,无论甲方用其他公司或介绍其他公司与资金方、合作方合作,都是乙方的服务成果,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条款全额支付乙方的财务顾问费。

3、如甲方原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导致融资失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负。

4、本合同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本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企业改制、更名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的影响。

5、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广西南宁市,仲裁机构为广西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成,可向合同签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经甲、乙双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签订日期:2014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