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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苑木业(上海)有限公司绩 效 考 核 实 施 方 案 综合办公室综合办 总则 1.1 目的
1.1.1 加强和提升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公司绩效,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1.1.2 检查员工对工作岗位的适应性和胜任性,公开评价工作效果及其价值,
为改进工作和调整工作提供依据。
1.1.3 建立工作信息的反馈通道和与员工的沟通渠道。
1.1.4为激励员工的工作绩效,发掘优秀人才,以此作为奖惩、提升的依据,促进员工的升迁、赏罚的公平合理 01 原则 1.2.1 一致性——在一段连续时间之内,考核内容和标准不能有大的变化,至少应保持一年内考核的方法具有一致性。
1.2. 2 客观性——考核要客观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情况。
1.2. 3 公平性——对于同一岗位的员工使用相同的考核标准。
1.2. 4 公开性——员工应知道自己的详细考核结果 01 考核工作的实施 2.1 考核内容
2.1.1 考核内容分为三部分——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现。
工作态度包括思想素质、事业心、工作责任感、服务精神等;
工作能力包括业务知识水平、表达能力、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工作经验等;
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效益等。
2.1.2 考核内容的比例分配——汇总如下: 02 考核表 2.2.1 考核表的种类及适用对象——A表:适用于中、高层管理人员
B表:适用于一般管理人员
(建议:最好各部门根据考核内容建立有针对性的考核表)
2.3 考核关系和考核对象
2.3.1 考核关系与工作中的管理关系保持一致。具体为: 02 考核表 2.3.2 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1)试用期未满者;
(2)连续工作年限不满半年者;
(3)考核期间出勤天数小于缺勤天数;
(4)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或无法进行考核。
2.3.3 除2.3.2条款外,所有员工均作为考核对象。
2.3.4 在考核期间,被考核者如果因人事变动而调离原部门,或调入新部门后考核期不满一个月,由原部门进行考核。
2.3.5 在考核期间,考核者如果因人事调动,而被调离现职务,则考核者担当的考核工作进行到被调离时止,由后任者担当考核者,把考核工作继续进行下去 02 考核形式 2.4.1 考核时,要按部门、按职务、按职责分类进行考核,以达到良好的考核目的。
2.4.2 每位员工都要有一本工作日志,记录每天工作的主要事件及数量,并以此作为考核的依据,清晰明了地反映工作表现。
2.4.3 考核时,考核者与被考核者要进行面对面的沟通。面谈时,考核者要总结被考核者在考核期内的工作表现,被考核者要清楚他的总结与评价。面谈结束时,双方要制定改进的方法和发展规划等。
2.4.4 中层管理以下人员的考核,采取上级考核综合评定的方法,并以此为基础给出综合评定。
2.4.5 高层管理人员的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考核综合评定的方法,并以此为基础给出综合评定 02 考核时间 3.1 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3.2 原则上在每年的六月、十二月上旬进行 03 考核要求 4.1 员工的考核应以其在被考核期间的工作为依据,考核者对所属员工的平时工作成绩应
随时记录和严密考核。
4.2 考核者要对被考核者的平时工作表现要有充分了解,明确被考核者的责任内容和标准,应收集各种数据、资料及相关部门的日常反映等,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使被考核者心服口服。
4.3 考核者要以公平.公正的立场进行考核。考核时要认真、细致、事实求是,不可只凭主观感觉或印象等方式来考核,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4.4 考核面谈时考核双方都要注重坦诚交谈,立足于员工的长远进步及发展,弥补工作中的短处,发扬工作中的长处。
4.5 主张员工个人能力提高的速度和幅度的考核思想,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4.6 提倡设计“个性化考核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4.7 不可过分重视在考核前刚完成的特别成绩。
4.8 考核成绩将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待遇与职位,故考核时应力求公平与客观。考核评语要
注意措词及评价。
4.9 在考核时,不要对同一人就全部的考核评分同时加以评分,而必须就同一项目对全体
被考核人进行评分,于全体被考核人评分完之后再进行下一个项目的评分。同时,每一
项目的成绩分布情形,应考虑考绩正常分布比率,其比率相差太高时,请复核人员酌情加以调整 04 考核成绩评定 5.1 评分等级
5.1.1 考核评分以100分为满分,等级分为五等,即A、B、C、D、E共五等。
A等——表现杰出:能达到所有工作要求,工作成果优于大多数同职级的人员
B等——满意:能达到所有工作要求,并在几方面表现杰出
C等——尚达标准:能达到多数工作要求,整体而言是可胜任的
D等——尚需改进:属于及格边缘,整体的工作成果表现需要再改进
E等——不胜任:胜任能力与知识显然不足以胜任这项工作 05 考核成绩评定 5.1.2 评分等级分数及各等级所占百分比如下表: 05 注明:
(1) 各考绩等级人数百分比比率不是一个明显的分界线,可酌情在此线上下调整。
(2) 考绩评为特等或五等者属特殊情形,其人数不为百分比比率所限制,但应由考核者列出优劣事实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