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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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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29(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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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一、保单性质 本产品为万能型保险,保险公司为客户设立保单账户。账户资金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运作和管理,投 资利益上不封顶、下设最低保证利率。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结算利率,定期结算个人保单账户价值。 二、产品特色 1、零成本享回报账户持续增值 主险的生存金、红利和附加险的追加保险费都将“零”扣费全额进入万能投资账户,参与账户投资结 算,账户价值持续增长。 2、账户月月结算坐享专家理财 本公司为客户设立保单账户,并委托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的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运作,收益 上不封顶,下设保底(保底年利率为2.5%)。公司将每月结算账户并公布结算利率。 3、预存主险保费免除后顾之忧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财务安排追加保险费,作为主险及其他附加险未来各期保险费的预存,享受账户投 资收益的同时,本公司还可自动“零”扣费提取账户价值为客户支付当期主险及其他附加险的保险费,免 除客户的后顾之忧。 4、年金给付功能 乐享精彩晚年 客户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申请年金给付,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生活增加一个收入来源,为 晚年生活添精彩。 5、账户灵活提取 财务自在安排 合同有效期内,客户可根据需要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提取灵活,自在规划。 6、账户管理透明 资产一目了然 所支付的保险费都将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进行分配,资金流向清晰、透明。可以随时查询保单账户价值, 了解账户资产的变动情况,本公司也将每年向客户寄送对账单。 三、保障责任 本产品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年金: 若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保单账户价值不少于10000元,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 金。本公司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9%给付年 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 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五、保险费 本产品的保险费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通过主险合同的祝福金、祝寿金或红利转入的方式支付,另 一种是采用追加保险费的方式支付。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支付追加保险费: (1)在第三个保单年度结束之前; (2)追加保险费的金额每次不低于主险合同单期保险费,累计不高于主险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的总额; (3)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其他追加保险费条件。 六、保单账户及价值计算 本公司在合同生效之日设立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已支付的保险费;账户建立前,已支付的保险费按本公司收 到保险费当时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存在该利息,则该利息计入保单账户; 2、投保人追加保险费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追加的保险费等额增加; 3、从主险合同转入祝福金、祝寿金或红利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4、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5、本公司按合同约定,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增加到调升后的金额; 6、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按合同约定收取的部 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7、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当年应给付的年金 金额等额减少; 8、保单账户价值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支付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减少; 9、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为零; 10、若出现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七、结算利率及保证利率 1、结算利率 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本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结合实际投资状况,确定当月的结算 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24时或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单利结算。 在结算日24时结算,计息天数为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合同规定的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 利率。 2、年保证利率 本产品的年保证利率为2.5%,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为2.5%/365。 合同生效后,在每年的12月31日,若当年末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 值”,本公司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若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本公司不再根 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 “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指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并按照本产品条款“5.4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八、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被保险人当时仍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低于500元。 2、部分领取费用 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公司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为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保单年度第2保单年度第3保单年度 第4保单年度 及以后 部分领取 费用比例 5% 4% 3% 0% 九、保单账户价值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如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且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主险 及其他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当期 应支付的保险费。 保单账户价值用以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十、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与需求不相符, 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 2、退保和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退保费用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保单年度第2保单年度第3保单年度 第4保单年度 及以后 退保费用比例 5% 4% 3% 0%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十一、风险提示 本产品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保障可能会随保单账户价值的变动而变动。保单账户每月结算一次,结算 利率随该产品的投资收益变动状况而变动。本公司仅对客户投保时约定的保证利率作保证,对保单账户的 实际收益率不作保证。投保人在获得账户最低保证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投资风险,即结算利率超 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十二、投资策略及资金运作 公司资产配置以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为原则。根据投资账户的负债特性和财务目标,考虑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等主要投资风险,按照偿付能力、负债成本、在险价值、久 期等限制条件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并通过设立红利组合、长期战略价值投资组合、可转债组合等风格化资 产组合,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负债在收益成本、期限结构上的匹配度,追求投资收益的长期、 稳定增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投资收益。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万能保险专用账户进行资金运 用。该账户由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的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具有雄厚的投资实力和广泛的投资渠道,是国债协会高级会员,也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理事单位; 在上海、深圳证交所拥有自营交易席位,并可在证券市场自主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可选择的投资工具有: 1、银行存款; 2、政府债券(国债以及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 3、金融债券(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次级定 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