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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宏福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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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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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宏宏福星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按下表给付生存年金: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生存年金 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20% 自本合同的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 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1% 二、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100%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日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后的余额。 红利分配 本产品采用分配现金红利的方式,不具有终了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红利的运用方式包括现金给付、缴付到期保费以及 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 产品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和费差等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 本公司依托先进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对分红保险产品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精心配置投资组合,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红利水平将由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政策以稳健经营和专业精神为宗旨, 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持红利分配的稳定性,具体红利金额将在每年寄发给客户的红利通知书中列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15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 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