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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交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交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及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贯彻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交费。民办学校交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交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作业本费、课本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外)、有寄宿条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交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交费项目、交费标准、交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交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举报电话以及《交费许可证》号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交费减免政策应同时进行公示。
第四条 教育交费公示实行事前审核。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及驻青高校报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核;其他学校报经所在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公示交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交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制定的交费、超标准交费、自立项目交费等乱交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第五条 学校要将审核后的教育交费公示内容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须知中要注明有关交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交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交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交费与规定的交费是否一致。
第六条 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的制作材料、规格和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在明显处独立置放,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第七条 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交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教育交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区、市要加强对教育交费公示制度的督促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学校认真实施教育交费的公示制度,对不实行公示制度,或不按规定实施公示制度的,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 1、 教育交费标准公示表
2、 我市中小学现行交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一:
教育交费标准公示表
收 费
项 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文件
依据
收 费
范 围
备注
对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减免政策
《交费许可证》号
价格举报电话:12358青岛市物价检查所监制
教育热线电话:87654321
学校交费咨询监督员姓名:XXX,联系电话:XXXXXXXX
附件二:
我市中小学现行交费项目及标准
交费项目
计费
单位
交费标准(元)
文 件 依 据
备注
一、公办小学
1、课本费
青政办发[2004]65号及鲁价费发[2006]178号
1、表中课本费为六三学制标准,莱西市按五四学制标准进行公示。
2、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课程改革一、二年级
生.学年
65
非课程改革一、二年级(彩版)
生.学年
60
课程改革三年级
生.学年
95
非课程改革三年级(彩版)
生.学年
75
课程改革四年级
生.学年
110
非课程改革四年级(彩版)
生.学年
100
非课程改革五年级(彩版)
生.学年
100
非课程改革六年级(彩版)
生.学年
80
课程改革五、六年级
生.学年
110
鲁价费发[2006]246号
2、作业本费
青政办发[2004]65号及鲁价费发[2006]178号
1至2年级
生.学期
7.5
3至6年级
生.学期
10
3、借读费
生.学期
300
青政办发[2004]65号、青价费[2000]232号及鲁价费函[2007]84号
农村学校无此项交费
二、公办初中
1、住宿费
生.学期
城市 100
农村 50
青政办发[2004]65号
青财综[2006]19号
1、表中课本费为六三学制标准,莱西市按五四学制标准进行公示。
2、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课本费
青政办发[2004]65号及鲁价费发[2006]178号
课程改革初中一年级
生.学年
205
非课程改革初中一年级(彩版)
生.学年
175
课程改革初中二年级
生.学年
180
非课程改革初中二年级(彩版)
生.学年
160
课程改革初中三年级
生.学年
135
非课程改革初中三年级(彩版)
生.学年
115
3、作业本费
生.学期
15
4、借读费
生.学期
500
青政办发[2004]65号、青价费[2000]232号及鲁价费函[2007]84号
农村学校无此项交费
三、公办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
1、普通高中学杂费
生.学期
省、市规范化
学校 800
青岛二中 1300
青价费[2000]232号
农村学校 300
青财综[2006]15号
其他学校 500
青价费[2000]232号
艺术类学生1100
具体以批准文件为准
2、职业高中学杂费
生.学期
500
青价费[2000]232号
3、职业中专学杂费
生.学期
800
4、住宿费
生.学期
城市100
青价费[2000]232号
城市新建或改建公寓化学生宿舍,按批准文件公示
农村50
青财综[2006]15号
5、课本费
鲁政办发[2000]69号及鲁政办发[1998]12号
职业学校以国家规定专业用书为准。普通高中以省教育部门公布用书目录及价格公示
6、普通高中择校费
每生
录取线下10分
以内(含)1万元
10分至20分以内(含)1.5万元
20分至30分以内(含)1.8万元
鲁价费发[2004]140号、青价费[2004]218号及鲁价费发[2007]115号
1、各区(市)在不超过上限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标准并公示。
2、2007年秋季开学起,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再向择校生收取学杂费。
7、冬季取暖费(集中供暖)
每生
40
青价费[1999]203号
仅限城市学校收取
8、电教教材代交费
生.学期青价费[2000]232号
四、考试类交费
1、中考招生报名费
每生鲁价费发[2004]182号及鲁价涉发[1996]207号
向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考生收取
2、中考招生考务费
每生每门
文化课3、中考体育加试费
每生4、普通高中学生水平考试考籍管理、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
每生鲁财综[2005]10号
5、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
每生每科6、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交费
每生
培训费 200
考务费 40
青教通字[1997]211号及鲁价涉发[1995]267号
1、仅限中等职业学校收取
2、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只需缴纳40元考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