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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文是公司在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过程
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进行企业经营、管理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
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处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公文处理的具体工作,并承担指导、监督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责任。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外部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印发本单位的重要规范性公文,传达要求本单位各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任免、经费划拨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等,应以其他文种专项行文。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印刷数量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的,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单位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明一个单位的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及所有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具体承办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单位和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词组、短语之间一般不空格。
(七)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普发的公文使用准确、统一的规范化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印发、批转、转发的公文,不应以附件说明。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与正文最后一行应当保持规定的间距。当正文内容排完,所剩空间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通过调整行距、字距,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做法。
(十)成文日期以公司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加圆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按照主题词表规定的标识规则和词目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