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一)关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问题(二)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表见代理(三)人寿保险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四)人寿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 (五)被保险人自杀的处理 (六)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处理(一)关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问题(二)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表见代理(三)人寿保险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四)人寿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 (五)被保险人自杀的处理 (六)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处理投保人王某1999年2月为自己投保了“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未指定受益人。2000年1月王某因车祸死亡,王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王某的妻子拿出王某的遗嘱,遗嘱中注明其妻子为保险金受益人。经鉴定,该遗嘱为有效遗嘱。第一种意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王某的死亡保险金应由王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平均分配,被保险人的遗嘱对保险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种意见:被保险人在遗嘱中指定保险受益人是有效的,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妻子领取。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而无论是在合同中注明,还是遗嘱中订立,均是被保险人的真实表示,应得到尊重。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该被保险人在遗嘱中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是否有效。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可知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或遗赠优于法定继承的。保险公司应将全部的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的妻子,以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启示是:在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按照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确定的方式办理变更手续,切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一)关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问题(二)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表见代理(三)人寿保险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四)人寿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 (五)被保险人自杀的处理 (六)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