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首页 > 资料专栏 > 经营 > 管理工具 > 管理制度 >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指挥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规定汇编(97页).rar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指挥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规定汇编(97页).rar

资料大小:895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97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8/5/1(发布于江苏)

类型:金牌资料
积分:--
推荐:免费申请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指挥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规定汇编》(97页).rar序  言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施工建设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项目管理创新的重要平台。劳务用工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关系企业信誉、和谐和发展大局。 国家、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劳务用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为施工企业进行科学劳务用工管理明确了方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使用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使用外部劳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中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结合项目管理实际需要,辑合了上述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望各单位组织学习、贯彻,共同做好劳务用工的管理工作,以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推进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又好又快建设。                                 二〇〇八年五月   目  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1 2.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  2006年1月31日 21 3.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9号  2005年4月18日 35 4.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  2005年8月5日 39 5.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供参考) GF-2003-0214  2003年8月  45 6. 铁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铁政法[2006]167号  2006年4月28日 61 7. 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 铁建设[2008]51号  2008年3月25日 66 8.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35号  2006年7月4日 70 9. 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4年6月23日 74 10. 使用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中铁程劳[2007]131号  2007年4月9日 79 11. 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铁程党宣[2006]51号  2006年6月27日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