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舜宇(光学产品)集团期权期股薪酬激励管理办法》(doc).rar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12集团的核心竞争力,激励优秀员工与企业结成紧密的、长期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一个良性的人力资本投入产出机制,建立一个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相结合的、符合现代经济特征的产权制度和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12集团"做强、做大、走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期权"是指激励对象采用与集团公司签定合约的形式,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数量、时间到期后购买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选择全部、部分、放弃购买股票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期股"是指激励对象采用与集团公司签定合约的形式,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数量、时间到期后必须购买的股票。合约一经签定,激励对象即拥有分红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激励对象"是指对集团资源有主要支配权或对集团经营决策和业绩有重大影响的职业经理人和技术创新者。具体激励对象是:集团人才评价办法中获得"12人才精英奖"的员工;经集团公司总裁特批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经过试用期考核评价合格的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