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福建省晋江市平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钢结构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福建省晋江市平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无锡华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无锡漕桥
工程内容:钢结构(钢材材质为Q235)
承包范围:钢结构制作
承包方式:施工分包。包工、包料、一道铁红底漆、辅材,运输至工地。
1.2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初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总日历天数: 天。
1.3 质量等级:按业主要求执行。
1.4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综合单价为¥4800元/吨(不含税),按实际结算(理算)。
1.5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50%,作为乙方的预付款。
2、钢柱运至现场后,经甲乙双方确认工程总量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100%。
3、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解决。
4、本合同中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此合同支付货币方式为现金。
第3条 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3.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3.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3.2.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3.2.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2.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2.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3.2.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4条 合同份数
7.1本合同正本两份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7.2本合同副本四份。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无锡华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无锡华庄蒋洞路43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朱李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1308350959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帐 号: 卡 号:622848 043248128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