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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主观论述题小结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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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85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WinRAR(12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5/8/9(发布于辽宁)

类型:积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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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十四.论述紧急避险(19分)
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 小合法权益的行为。(1分)
实行紧急避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四种:人的 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病理疾患。如果危 险并不存在,不得进行假想避险》(2分)
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也即危险己经出现而尚米结束.对于上 述四种来源的危险,其已经出现和尚未结束的含义并不相同,应根据实际情况 准确把握。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尚未结束而进行不适时的避险,若造成重大损 失,应负刑事责任? (2分)
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相对较小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 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来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对 不法权益进行侵害的方式进行,则是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2分)
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阁#也即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 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如果为了保 护非法利益,则不属紧急避险。(2分)
限制条件。是指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己。即危险发生之时,除了损害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有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如果当时还 有其他方法,就不能进行成立紧急避险。否则,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行为人 应承担刑事责任。(2分)
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 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司法实践中, 应从如下标准掌握“必要限度”:
—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
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才财产权利中,应以财产价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利的性质和内容确定权利的大 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大于个人利益。(2分)
特别例外限制。根据我国《刑法》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条件是 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 人。对这些人来说,负有同特定危险做斗争的义务。一旦危险发生,必须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