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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刑事司法文书
第一节概述
一、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活动中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另外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个诉讼法律中均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直接受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刑事案件,并自行侦查和提起公诉;
3.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4.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及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5.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劳动改造机关在执行判决、裁决过程中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另外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机关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刑讯逼供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要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正是在履行上述职能的司法活动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人民检察院在自身机关管理事务或与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联系等非司法活动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文书,不属于检察司法文书的范畴。
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各种司法业务的客观文字记录;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联系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协调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机关合作关系的纽带;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政策、法制宣传的活教材。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对于依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的种类
由于人民检察院职能的多样性,其法律文书也有多种分类方法。主要按照以下几个标准来进行分类。
按照文种特征不同,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可以分为证据类、决定类和凭证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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