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 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贷款通则》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各项 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人系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分支机构批准的四川省内有权经营信贷业务的各级农村信用社。本办 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效益性、 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的原则和区别对待、择优扶 持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 的服务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本社社员(股东)贷款优先、 “三农”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一)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市州办事 处(联社)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筒称险管会),负责监督管理 信贷业务。监督管理以风险提示为主。风险提示不改变法人机构的信 贷决策权利和责任。
(二)县级联社建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 独立经营决策和管理信贷业务。县级联社理事长对贷审会决策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