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药品、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区别
问题1:“六品一械”是指什么,认识它们的差异性有什么意义?
答:在这里,“六品一械”是指药品、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少消费者由于不了解它们的差异,购买了按假药论处的产品,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使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胁。一些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销售、使用按假药论处的产品的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结果销售、使用了按假药论处的产品。一些违法者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生产了按假药论处的产品。因此,无论是生产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充分认识“六品一械”的差异,充分认识到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才可以进行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宣传,是十分有用的。
问2. 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哪些产品可以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里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凡是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非药品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宣传的,都是违法的。
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下列产品可以依法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宣传: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可以依法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2)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器械可以依法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可以依法进行含有预防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并非所有的消毒产品都可以进行含有预防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二是预防疾病和治疗疾病是不同的,虽然某些消毒产品可以进行预防疾病的宣传,但是,任何消毒产品都不能在其标签或说明书上进行含有治疗疾病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此,如果消毒产品所宣传的防治疾病超出上述范围,则很有可能是违法的。
问题3. 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哪些产品不能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广告?
答:广告是宣传的一种形式,凡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某种产品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的,该产品当然不能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需要注意的是,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酒可以依法进行含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