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安徽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场验收操作方法(试行)
(2006年12月)
被验收企业名称: 验收时间
验收人员(签字)及检查条款: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说 明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验收行为,统一验收标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装置和设备说明的函》、《关于对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装置和设备补充说明的函》的规定,制定本现场验收操作方法。
二、现场验收方案
(一)验收组成员及分工:现场验收组一般为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并作合理分工。组长负责制度与管理(第2条、第17条、第31条-34条),并组织汇总现场验收情况;组员分别负责机构与人员(第1条,第3条-第10条)、设施与设备(第11条-第16条,第18条-30条)设施与设备。
(二)时间安排:一般在1天左右。
(三)现场验收程序:1、首次会议:验收组与公司代表会面,公司简要汇报企业筹建情况,验收组介绍检查要求、宣读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等;2、检查现场:企业周围环境,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情况,仓储条件及设施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等;3、检查软件资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档案及原始凭证和记录,人员培训及效果,与有关人员面谈等;4、汇总现场验收情况;5、反馈现场验收情况、结论。
(四)验收结论评定: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被验收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凡不涉及的项目,视为合理缺项),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并如实记录。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或经现场整改全部符合《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或有缺项(合理缺项除外)、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编号
条 款
检查内容与方法
检查结果记录
备注
企业陪同人员签字
第1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1、查机构设置文件;
2、机构和组织应有负责人,每组不少于2人;
质量管理机构: 有□,无□
质量管理组: 有□,无□
质量验收组: 有□,无□
第2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查制度及相关职能,是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具有质量裁决权。
质量裁决权是否明确: 是□,否□
第3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查提供的有效证明或询问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了解申办企业(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1款: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的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83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询问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果:
2、申办企业(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材料
有□,无□;
第4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