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绍兴县滨海闸枢纽工程
建筑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本细则。
二、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土方填筑工程、堤身及堤基防渗工程、混凝土工程、堤身防护工程、堤脚防护工程、交叉连接建筑工程、管理设施工程等堤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
三、监理职责
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
3.2 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检验与签证。
3.3 监理员协助实施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并进行预检和预签证。
3.4 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对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抽检工作。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
4.1 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水泥等材料的28d龄期强度必须在龄期到时后4天内补报)。
4.2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土工合成材料、止水材料、钢筋、砂石骨料、石料、土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工程施工的泥浆、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和水泥土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统称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的有关要求将试验成果的原始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查和核备。
4.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工程各项材料进行抽检试验。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抽检试验用的各种材料和试件,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和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种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取样和试验过程提供方便。
4.4 施工单位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14天提出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批准。报告须附有代用材料的供货情况说明、出厂合格证、出厂和自检试验报告。项目监理部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且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才可批准予以采用。
4.5 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负全面责任。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和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
4.6 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自检试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而造成堤防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五、申报签证程序
5.1 建筑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将拟选择的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使用计划,一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采购合同或协议以便核备,并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货源的统一和材料性能的稳定。
5.2 在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自检检测试验,并按附表格式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单》。
5.3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及时对施工使用的建筑材料进场自检检测试验,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附表格式填报《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合格证》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报项目监理部。
5.4 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如有某个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还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5.5 《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单》、《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均按一式四份报送。项目监理部在接到申报后7天内完成认证检查,并在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项目监理部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评定依据和以后验收时的备查资料。
5.6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情况可随时进行抽检。检测数量按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10%以内控制。
六、质量检验程序
6.1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型材
⑴ 钢筋与型材,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⑵ 钢筋在使用前,按同种、同等级、同一截面尺寸、同炉号、同厂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