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
发展扶持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全力助推能源革命,构建安全可靠、绿色低碳、节约高效、智慧创新的新型能源体系。紧抓新型储能发展机遇,加快推进南海新型储能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推动新型储能招商引资、产业布局,促进南海引进高质量新型储能企业落地,培育南海新能源领域经济新增长点,助力南海新型储能产业集聚,实现绿色转型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稳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南海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扶持方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新型储能主要包括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储氢等形式。本方案所称新型储能产业,是指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佛府办函〔2022〕160号)产业方向,鼓励发展新型储能产业,重点发展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储能系统集成、建设运营(电网侧储能、数据中心备用电源、5G基站备用电源、户用储能等)、市场服务(虚拟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等领域产业。
本方案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二)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四)通过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设立南海区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为1亿元,各职能部门结合职能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各镇(街道)负责协助开展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扶持内容
本方案对新型储能站、储能站投资运维企业、储能产业补链强链、新型储能产业园区、人才培养、企业融资、税收优惠、市场开拓、政策支撑和储能安全等十个方面进行扶持。
第四条 对新型储能站的扶持
本方案所称新型储能站包括电源侧储能站、电网侧储能站和用户侧储能站(企业自建储能站和园区配套建设储能站)。对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站建设企业或者已在南海区登记在册的企业利用现有场地改造,在本政策生效后(含生效当日)三年内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非居民储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万元及以上,按照建成项目装机容量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补贴,每个投资方最高补贴15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五条 对新型储能站投资、运营、维护企业的扶持
(一)租金补贴。对注册地在南海区内,以南海区为唯一统计和税收缴纳关系所在地的新型储能站运营和维护企业,自完成独立法人企业工商注册之月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在南海区内租赁办公经营用房实际租金给予不同档次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
(二)运营补贴。对注册地在南海区内,以新型储能站投资为主营业务,且以南海区为唯一统计和税收缴纳关系所在地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扶持申报期内提出申请,每年对申报企业中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在申报企业中排名前10的新型储能站投资企业,给予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
第六条 对储能产业链的扶持
注重产业延链,加大对储能系统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等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上下游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