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律师代理股权激励项目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作者:王光英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 公司治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第一章 律师股权激励尽职调查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做好对股权激励计划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股权激励计划尽职调查,是股权激励计划律师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激励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企业法律文件和事实真实性的过程。
第二章 律师股权激励尽职调查基本要求
第三条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律师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小组由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内部人员和律师组成,至少为三人。
第五条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 律师和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律师股权激励尽职调查方法
第七条 律师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律师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
(二)律师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三)律师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四)律师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五)律师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六)律师律师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七)律师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八)律师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九)律师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十)律师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文件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等。
第八条 公司应对律师尽职调查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九条 律师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章 律师股权激励尽职调查底稿
第十条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律师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律师股权激励尽职调查主要内容
第一节 律师对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 律师尽职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属于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范围。
律师根据公司的主营业务,确定公司所属行业,并查阅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目录。如公司所属行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应查阅公司从相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特许经营证书等文件。
第十二条 律师尽职调查公司主营业务。
律师通过询问管理层、查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等方法,了解公司为发展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而投入的资金、人员及设备等情况。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经营性业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