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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盛世(长安版)终身寿险条款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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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 终身寿险
资料大小:56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12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5/4/12(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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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盛世(长安版)终身寿险条款12页PDF”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中华人寿〔2023〕终身寿险 01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适用于《中华盛世(长安版)终身寿险条款》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本保险条款,我们向您介绍以下人身保险条款中常用术语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在本条款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退保,我们无息退还所支付保险费 ...... 1.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5.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及时签收保险合同 ........................................................ 1.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5/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可能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 3.2
您按时支付保险费,否则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4/6.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请您特别留意条款中黑色加粗字体和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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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1.3 投保范围 5.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1.4 合同的签收1.5 犹豫期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效力中止与恢复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7. 合同解除2.2 保险期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4 保险责任 8. 如实告知2.5 责任免除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6 其他免责条款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保险金的申请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1 受益人 9.1 未还款项 3.2 保险事故通知 9.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3.3 保险金申请 9.3 合同内容变更 3.4 保险金给付 9.4 联系方式变更 3.5 宣告死亡处理 9.5 争议处理 3.6 诉讼时效 9.6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4. 保险费的支付 10. 释义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以上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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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盛世(长安版)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盛世(长安版)终身寿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见 10.1)材料共同构成。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效 明。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0.3)均以本合
同生效日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见 10.4)(须出生满 30 日)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
期的均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
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
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
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
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和当年度有效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见 10.6)内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数值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数值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当年
度有效保险金额乘以(1+3%)。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
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3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
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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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限制 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2.4.1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
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5.1);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
(见10.7)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返还比例表: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到达年龄 返还比例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发生保险事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
之后(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 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2.4.2 全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全残(见10.8)
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
之前(不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
之后(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 被保险人全残时对应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
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2.4.3 航空意外身故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空难事故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
保险金 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在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非法搭乘民航班机或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且有固定行驶航线及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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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时间表的民航班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进
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不包括该民航班机自
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机舱外部的期间。被保险人
乘坐民航班机时应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空难事故意外伤害指因飞机发生故障、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飞机
失事使乘客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9);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1),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12)的机动车(见 10.13)。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