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计划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文件优先解释按如下顺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本建设监理合同;
附加协议条款;
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标准条件;
监理中标通知书;
委托人的招标文件
本工程监理投标书;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保证遵守本合同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各项规定。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条件下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工期 日历天,自施工单位进场后,第一次工地例会开始计算工期。
合同终止时间为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时。
七、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壹拾伍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拾叁份,委托人执拾份,监理人执叁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副本与正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 托 人:(公章) 监 理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 定代表 人: 法 定代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驻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