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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公司零售药店不得出售的九类药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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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1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5/3/5(发布于浙江)

类型:积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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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零售药店不得出售的九类药品
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零售药店不得出售麻醉药品等9类药品,包括:
麻醉药品;
放射性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
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疫苗;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