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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政巨变下企业家掌控财富秘诀2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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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266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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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9/28(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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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021新政下 企业家掌控财富秘诀 01 民法典下的“离婚” 如何保障不冲击企业? 企业家的“离婚”,企业的巨额损失? 01 04 03 02 05 02 九民纪要下的“举债” 如何防止牵连家业? 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 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 “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 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3、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 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 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 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4、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 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 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 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 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融资后,企业未完成约定业绩 企业家承担偿还 家人不签字不承担 企业承担偿还 企业承担股份回购 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违反回购强制性规定 完成减资程序 企业承担现金补偿 不得抽逃出资 必须有足够利润 否则另行提起诉讼 一,九民纪要下“对赌融资”,如何防止牵连家业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 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 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 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 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 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 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三,九民纪要下“过度支配与控制”,如何防止牵连家业。。。。。。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