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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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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2/29(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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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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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企改办[1996]02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301103379518
第三条 公司于二○○一年一月十五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九千万股,于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GEMDALE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商业大楼
邮政编码:51804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99,609,872.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积
极开拓市场,通过向社会公众提供优秀的产品及完善的服务,努力提高公司的经
济效益及品牌效益,追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努力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
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兴办
各类实体(具体项目需另报);经营进出口业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出资方式为深圳市福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经评估
确认的净资产、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以现金、美国UT斯达康有限公司以现金、
深圳市方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现金、金地实业开发总公司工会以现金出资,
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5390万股、1100万股、1100万股、880万股、2530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99,609,87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499,609,872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