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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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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2/25(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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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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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股东大会
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十章董事会及独立董事
第十一章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章公司总经理
第十三章监事会
第十四章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七章保险
第十八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九章工会组织
第二十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二十一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二章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章附则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
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体改生〔1994〕140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于1995年4 月14日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
10001767-8
公司因变更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2月11日更换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310000400111686(机
场)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三条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

邮政编码:201202
电话:(021)62686268
图文传真:(021)62686116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第五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依据《公司法》、《特别规定》、《到境外上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和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
章程
第七条原公司章程已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并自该日起生

本公司章程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原公司章程由本公司章
程替代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修
改公司章程所引起的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第八条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
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另一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在遵守中国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
有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
抵押或者质押公司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财产以及中
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公众提供安全、正点、舒适、
便捷的空中服务和其他配套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
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
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国
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服务;电子商务;空中超市;
商品批发、零售。并且,从事根据公司法组成的股
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从事的其他合法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能力,经股东大会的特别
决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调整公司的
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等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
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
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
币一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定货币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