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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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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7/30(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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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北京市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出资者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董事会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六章董事、总经理和员工
第七章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十章终止与清算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是在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的注册登记名称为:北京市庄维房地产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由××××、××××、××××共同投资,投资比例为×%、×%、×%。公司法定地址为××××××××。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特许经营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其它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投资者。
第七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二章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宗旨:充分利用和发挥产业优势和北京地区的政策优势、地域优势,以满足全市经济和城市规模发展的住房需求为基点,以房地产为主体,以相关产业为辅助,实现产业结构多元化。依法经营、高效运营、优质服务,谋求最佳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确保出资者投资的安全、增值,并获得良好的收益。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1)兴建国民住宅、大厦出租、出售业务;
(2兴建观光旅社及建设观光事业;
(3)国内外有关建筑材料的买卖业务;
(4)其他有关事业的投资和经营。
第十条经营方式:投资、房地产开发等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在国内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投资,开展跨地区经营。
第三章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出资者:(补充)
第十三条出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投资收益权;
(2)选派、确认代表出资者的公司董事,推荐董事长人选,决定代表出资者的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派或确认代表出资人的监事;
(4)审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5)审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6)依照法律和法规审批公司资产产权转让和股权收购方案;
(7)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8)审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出资者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经济责任,并为其进行贷款担保。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战略机构和决策机构,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受出资者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资产,董事会以公司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董事会组成采用单数制,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十七条董事必须是自然人,董事人选中,产权单位代表4人,独立董事3人,董事可兼任经理人员但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所指各项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出资者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向出资者报告工作;
(2)制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年度投资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
(4)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
(6)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10)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