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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红星美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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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2/16(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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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编号:HSin-SY-GC【ZD】-001
版本:2016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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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制度
(暂行版)
第1节基本规定
1.分为“招标”和“非招标”两大类。非招标包括“直接委托”、“三方比价”
由业务发起部门执行,当地公司综管、财务部和商业总部各直线部门、成本部监察
2.固定资产采购:商业总部各相关部门每季度发布《商业系统固定资产购置指引》,
商业总部及各公司须严格按照指引要求,根据固定资产采购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实施
采购。若各公司拟采购的固定资产不包含在《商业系统固定资产购置指引》中的,各公
司须三方比价后,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实施。由商业总部各相关部门将在次季度
指引中更新
3.10万以下“三方比价”,10万(含)以上“招标”。0.5万以上原则上须签订
合同。对于超过0.5万“不签合同”的或“直接委托”的按特殊事项须单独审批。特殊
事项最终审批人为非特殊事项审批人的上一级审批人
第2节招标
1.基本要求
1.1.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拆解分包,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规定。一旦发现,视
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1.2.各类招标定标前,必须向商业总部相应业务部门上报招标文件、评定标报告、
各家投标单位报价清单、入围单位资质、施工图(如有),同时抄报商业总部财务部备

1.3.招标原则
1.3.1.邀请招标原则:所有工程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政府规定必须采取公开招
标方式的除外);
1.3.2.全面招标原则:凡是符合招标条件的事项,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
1.3.3.整体招标原则:禁止将招标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1.3.4.资质审查原则: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预审,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单位才能参加项
目投标;
1.3.5.透明公正原则:整个招标过程务必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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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
1.3.6.保密原则: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标的公
正与效果;
1.3.7.可追溯原则:所有的招标、三方比价、直接委托谈判均需具备可追述,即可以通过一系
列资料及审批文件能够清晰的还原当时的整个过程
1.3.8.回避原则:招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商务谈判推荐,成本人员应主动回避单位推荐工作,相
关单位推荐人需回避商务谈判工作,领导另行安排除外
1.4.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2.招标立项申请
招标前1个月形成招标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招标原因、招标内容、成本
估算额、实施时间,上报商业总部审批后方可执行。各公司应同时做好招标准备工作
3.招标小组
3.1.每个招标项目在招标前,须由经办业务部门负责成立招标小组,负责整个招
标工作;
3.2.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招标小组成员;
3.3.招标小组人数必须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
经办业务部门1人、成本部1人(或有)、行政系统1人、财务系统1人为必须
参加组员,其他人员由招标小组组长指定具备专业能力或评审能力的人员,原则上招标
组员必须为经理级及以上
3.4.由总部招标项目,由总部业务系统总经理或总部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业务部门
总经理担任小组组长;由各公司组织招标的项目,由各公司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担
任小组组长
各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提出招标计划
成立招标评审小

投标人资格考察、
制作招标书、合同
定标及签订合发标、回标、开标投标文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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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方选择及审批
4.1.供应商收集:
投标单位可以由商业公司总部、自有品牌、当地商业公司推荐,或通过市场手段
找寻,由成本管理部统一收集、整理,建立供应商信息库
4.2.资格审查
4.2.1.成本(管理)部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依据资格审查的内容及标准进行资
格预审,预审合格后报审,形成《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表》
4.2.2.满足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一般为5家(分多标段招标时,应适当增加),不
得低于3家。因行业特殊情况原因,低于3家时,要附说明
4.2.3.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如下:
4.2.3.1.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经过年
审;
4.2.3.2.检测报告必须是有效的行业权威部门提供的;
4.2.3.3.注册资金、产品质量等级、生产及检测能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及以往业绩必须
满足项目招标要求;
4.2.3.4.设备、材料招标只接受生产厂或总代理商参加投标;
4.2.3.5.不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挂靠他人企业参与工程投标;
4.2.3.6.凡有偷漏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及恶意欺诈等不良记录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4.2.3.7.在以往投标过程中有串标、中标后悔约等不良记录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4.2.3.8.与公司合作过的单位,如有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验收不合格、长期延误工期、无故
停工、售后服务差等不良记录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4.2.3.9.新合作单位在第一项中标项目完成且经验收合格前,不宜参与同类产品或工程的投

4.3.投标单位考察
4.3.1.对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由成本(管理)部组织对拟选单位进行考
察,考察人员不得来自一个部门、不得少于3人
4.3.2.除经商业公司同意,可以免于考察的单位外,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原则上
均应经过考察,考察合格方可参与投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先进行考察的,经商业公司
同意可先进行投标,如有可能中标,再进行重点考察,不得不对单位进行考察就同意该
单位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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