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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区内企业引进外资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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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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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0/14(发布于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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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区内企业引进外资的意见
袍委办[2005]112号 绍兴袍江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鼓励区内企业引进外资的意见 斗门、马山镇,区机关各局(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加速产业集聚,推动工业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对鼓励区内企业引进外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内企业在外资全部履约到位的基础上利用现有资产与外商合资新办企业或引进外商独资企业,可按每新增实到外资10万美元给予引进企业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以10万美元为一计奖单位,下同)。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全部通过综合验收的减半奖励。 二、区内企业以商引商引荐外商投资企业,经区管委会确认后,可按外商投资企业每实到外资10万美元给予引荐企业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享受绍市府发[2000]96号文件等有关优惠政策。 四、区经贸局负责每月对企业引进外资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及时报区管委会兑现奖励。 五、本《意见》执行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超过此期限到位的外资不再奖励。本《意见》与袍委办[2005]56号《关于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引进外资的政策意见》不重复计奖。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工作外资奖励意见 抄送:区党政领导 绍兴袍江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05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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