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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个人所得税热点、疑点问题选探(地税培训课件)PPT(18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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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2/27(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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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015 个人所得税 李 雷 热点、疑点问题选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热点 疑点 热点 疑点 热点 疑点 热点 2个热点 股权转让所得 个体工商户 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 第一股权转让所得个税提醒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二、发布与实施时间: 2014年12月7日发布 自2015年1月1日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三、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以下简称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前两种情形的股权(票)转让所得,仍然执行现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举例说明】 王某在证券市场转让原购入的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 王某在证券市场转让其原持有的某上市公司已开放的限售股1000股; 王某转让其自有的A公司(独资企业)100%的股份; 王某转让其持有的B有限责任公司35%的股份。 四、《办法》特别强调 —— 扣缴义务人: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的设定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早已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办法》中规定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并非对个人新设税收责任义务,只是对税法原有规定的进一步明确重申。 五、纳税地点的确认: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举例说明】 西安的王XX,将所持有的深圳A公司15%的股份,转让给上海的刘XX。 此项业务申报纳税地点? 在本省、市以税收业务管辖权确认。 六、股权转让的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 《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七、《办法》中的股权转让行为有哪些?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如何计征?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 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 九、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举例说明】 王××转让A有限责任公司的15%的股权,合同约定,受让人刘××对此,现金支付4000万元,一套价值3500万元的自动化设备,B公司的股票价值400万元,另外,提供一套别墅供王××无偿使用10年。 (第七条所说的内容) 若王××转让A有限责任公司的15%的股权给刘××时承诺,A公司的盈利水平高,当年利润率可达10%以上。要求先支付5000万元,年终会计结算日若达到承诺标准,再支付4000万元。 (第九条的内容——对赌协议) 九/1、公平交易原则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九/2、核定收入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