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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克莱特公司部门绩效管理实施条例(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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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4/28(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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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桑克莱特公司部门绩效管理实施条例
公司组织机构划分:
董事会----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部门各主管或具体工作实施人
责权划分:
1、桑克莱特一切员工(包括总经理)的权利和义务均来源于职务授权、行政授权及制度授权,任何人不享受上述权利之外的各项特权。原则上讲权利和责任成正比,能力、责任和薪金收入成正比。

2、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负全责,并以其自身的经营管理结果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对公司的各个层面的宏观管理和细节管理的落实和结果负责。公司常设决议机构为总经理常务会议。

3、公司在经营中遇见与现行制度有冲突的特殊事情,实行特事特议制。

4、对工作中遇见的殊事项实行特别的专题讨论,讨论需有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三个以上相关人员参与进行。特事特批,特事特办。即要维护制度尊严又要树立人性管理理念。

5、总经理有对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目标、管理方式、长远规划、项目投资、中高层的任免奖惩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6、总经理同时对各项经营管理所产生的风险和结果对董事会负责并承担责任。

7、在重大问题上总经理必须组织召开中层或扩大会议,有必要时需有其他股东参加,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文字材料。

8、重大决议中其他股东持反对意见或中层扩大会议中2/3以上人员反对的,总经理一意孤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他股东不承担该部分损失连带责任。

9、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的管理工作,对下属各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安排,对上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10、副总经理拥有中层以下员工的人事任免、奖惩权;中层以上领导的人事任免和奖惩的建议权,日常工作的行政处置决定权(以不抵触公司的各项制度、规范、合同为前提)以及职务赋予的各项职务授权和总经理许可的其他权利。

11、同时公司副总对下属各个部门的工作负有监察、监管的责任;下属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必须服从常务副总经理的日常管理和领导,公司不提倡部门负责人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12、在责任划分上副总承担对主管的下属部门的运营结果的连带责任。即下属各部门不能如期、准确完成工作任务的,副总经理要承担连带罚责。其责任大小为部门第一责任人的所扣分数的20%。

13、每月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对月份内部门的若干重要事项或工作指令进行客观评价,并根据评价的结果做出对本月部门负责人的奖惩依据(此部分需要和工资结构方案和成本控制实施规范联系实施)。

14、凡受到处罚或扣款的部门负责人,其主管副总经理承担部门负责人所扣分数20%的连带责任;受到嘉奖的同样享受20%的加分的连带奖励机制,收入年薪制的除外。

15、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对下分派下属主管和具体项目实施人的工作,对本部门的员工工作的质量性、经济支出的真实性、业务完成的时间性和业务操作的安全性以及重要事项的信息反馈性负责。

16、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调度下属员工的工作,同时以本部门的工作结果向副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承担下属员工工作结果的连带责任。责任大小为第一责任人所扣分数的20%。

17、公司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属的员工有按照公司有关制度的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权,提请副总经理批准后可直接予以实施。

18、部门负责人有根据公司的大体战略思路组织部门日常工作的权利,同时有制定工作计划、目标、绩效考核以及部门工作标准和管理条例的义务,作到有章法、有秩序,责权分明的部门管理高度。公司限期责任部门拿出本部门的上述相关制度或方案,不能拿出的认定不具备领导能力,将给以留岗查看3个月,并按照绩效管理扣1-10分。

19、部门负责人工作质量性责任:部门员工的工作质量不合格或行为不规范、数据有误差的,没有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扣2-5分的处分,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大小和员工经济承受能力折价赔偿,最低不低于50元,最高不得超过1个月的工资。

20、因质量问题引起重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部门经理承担经济损失50%的连带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因质量引发的责任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1、部门员工因工作大意引起的数据误差或因数据、表格等制作或表述不清晰给公司管理带来损失的,损失金额由当事人承担,并可酌情给予1-5分的处分和书面警告。及时发现没有带来损失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5分的处分。

22、公司的重要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操作,如水电、消防、基建施工、管道等等。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项目的质量性和安全性负法人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实施责任。

23、时间性责任:部门内有重大或重要业务事项发生时,部门负责人需将业务事项反映给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并商议确定业务事项的完成日期,交给经办人具体实施。

24、业务事项经办人在已经确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预期事项的,对事项的经办人或实施主管处以2-5分的处分,其上级主管领导承担经办人20%所扣分数的连带责任。

25、业务事项的时间完成性的连带责任可在以下情况豁免:
不可抗力,在业务事项进行中遇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事项无法进行的;
行政干预,在业务事项进行时,因业务事项涉及外界政府部门行政干预而被迫停工的
内部因素,业务事项在实施中如因资金支持不到位或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到位而导致事项不能如期完成的。

26、能够提供足够证明的以下情况下可不予追究责任,其相关责任转嫁给有关的协调和配合部门,对协调配合部门负责人处1-5分的扣分处分。资金不到位是账面上客观无资金的无责任转嫁,是财务部门拖延、刁难、拒绝支付资金的而使业务进行缓慢的,则追究有关财务人员的责任,处以当事人1-5分的处分。

27、内部协调的解释说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员工不分部门类别、岗位分工的不同,一律有全力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28、部门在开展业务时如需要由其他部门或人员配合时,填写部门配合申请单,详细填写需要配合的部门、时间、人数、地点和配合内容等事项,交副总经理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实施配合工作,以明确责任关系。

29、经济支出真实性:公司各业务部门在需要进行费用或项目支出时,首先要按照公司已有的各项制度进行,包括采购制度、价格询问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凭证审核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

30、各项目支出经办人必须确保所经办的支出的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日后公司在审计和日常价格询查、部门协调以及外埠调研或员工举报时发现经济支出不真实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经办人。

31、经济支出不真实,金额较小的处以真假差额金额2-5倍的罚款,并通报批评;金额较大的公司有权追回额外多支金额并扣发截至日期的工资,并给予辞退处理。金额特别巨大的有违法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32、金额大小的界定:1、较小:单比金额500元以下;较大:单笔金额在500-2000之间;巨大:单笔金额在2000以上,可立案审查的。

33、有确凿证据证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相互勾结骗取公司利益的,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有关责任人需承担和经办人同等的连带责任,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34、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公司内部员工在进行各项业务操作或劳动实施时,必须按照有关的劳动纪律或劳动操作规范进行,以保证安全为出发点。

35、公司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对公司各个部门的劳工纪律和劳动生产的安全性富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36、需要持证上岗的劳动岗位,必须由有证照的人持证进行,坚决抵制违规操作和麻痹大意。否则引起的事故和后果公司不承担直接责任。

37、公司各岗位员工,劳动行为不规范,给公司财产带来损失的,需根据损失的大小和情节追究劳动行为人的责任。

38、赔偿损失的金额由总经理常务会议议定,同时对当事人处以2-5分的处分。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和所扣分数20%的扣分。没有造成损失和事故的,被人事、行政或部门经理发现的,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和2-5分的处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级主管领导按照法律责任顺序依次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39、公司部门内各主管人员和工作责任人,在自身职责范围或上级交办的事项范围内开展工作,以作好本职工作为前提,并以自身的工作为出发点向本部门领导负责。

40、责任人不能及时完成职务事项或交办事项的,按照情节需给予处罚,部门领导承担所扣分数30%的扣分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