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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产公司公务车辆管理暂行规定DOC

资料大小:1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4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2/19(发布于江苏)

类型:积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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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公务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编制人
编制日期
审核人
签发人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产集团固定资产重点设备的协调管理,合理有效配置资源,集团将逐步实行公务车辆管理的统一制度。现就集团公务车辆的配置、使用、更新审批作如下暂行规定。
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集团及下属公司。
术语和定义
公务车辆是指集团及下属公司用于行政事务、接待、业务联系的车辆;
职责
4.1总裁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务车辆的管理、协调、采购;
4.2人力资源中心按相关规定确认配车人员名单或私车公用的补贴标准;
4.3总裁办公室、成本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务车辆购置、更新的审核;
4.3集团领导负责批准集团及下属公司公务车的购置、更新;
工作要求
5.1购置、配用原则
5.1.1集团公务用车的购置、配用、更新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坚持合理、节约的原则,有序、规范地进行运作。
5.1.2集团下属公司因工作和业务的需要,可以申请配备公务用车,经集团总裁办公室核定后报集团领导批准。
5.1.3集团下属公司原则上可购置、配用公务车辆不超过3辆;区域性总部或生产型企业的公务用车,经集团领导同意,可适当增加。
5.1.4集团下属公司在筹备期间的工作用车,可先由集团总裁办公室在可调剂的前提下提供借用车辆,待下属公司工商注册完成后归还所借车辆,另行申请购置车辆。
5.2 车辆配用范围
5.2.1集团总部中心总经理以上人员(参加车改的人员除外)可以配用公务车。
5.2.2在集团下属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的人员,可以配用公务车。
5.2.3在集团下属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集团领导批准后,可以配用公务车。
5.2.4集团总部人员兼任下属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可以配用公务用车。
5.2.5属于配车范围的人员,如私车公用的可予以补贴,补贴标准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按相关规定确定。
5.2.6未列入配车范围的人员不再配用公务车,如需公务用车,按集团《公车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5.3车辆配用标准
5.3.1集团总部中心总经理以上人员的配用车辆在集团现有车辆内尽量调剂解决,如调剂不成则另购新车,标准报请集团批准后确定。
5.3.2在集团下属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的人员,公务车配用标准控制在30万元以内(含购置税、内装饰费用)。
5.3.3在集团下属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的人员,公务车配用标准控制在25万元以内(含购置税、内装饰费用)。
5.3.4集团总部人员兼任集团下属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可按集团所属企业车辆配用标准执行。
5.3.5因工作需要, 集团下属公司可适当配用1-2辆业务接待用车,车型原则上为桑塔纳3000型或商务车,特殊情况可报请集团审批同意后实施。
5.4办理程序
5.4.1公务车购置、配用、更新要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可以配用公务车人员的名单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确认,不符合本规定配用范围的车辆应予以收回。
5.4.2需要购置、更新车辆时,集团下属公司须提出申请,列明车型、车价、数量、用途等内容,由集团总裁办公室、成本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集团领导批准,购车费用下属公司须列入当年度的财务预算内。
5.4.3经批准购置、更新车辆,要严格按批准的标准办理,集团下属公司不得自行追加费用或擅自提高标准。
5.4.4配用车辆的日常费用由使用人所属企业按相关规定报销。
5.4.5集团下属公司如需向集团借用车辆,可经集团领导批准后,由总裁办公室与借车单位签订借用协议,借用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借用单位自理。
5.5其它
5.5.1本暂行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参照集团的相关规定研究解决。
5.5.2本暂行规定由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
支持性文件

相关记录及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