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软件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为规范科技发展部软件介质的使用,加强软件许可证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软件管理采取统一规划、分布管理、集中报告的原则。
本细则所称软件包括数据库、操作系统、中间件及工具软件等;软件介质包括光盘、磁带、软盘等。
本细则适用于由科技发展部负责采购的或被总行授权管理的软件介质和软件许可证。
组织与职责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软件介质和软件许可证的管理。
各部门软件管理员负责编制和维护本部门《软件清单》,负责软件介质及软件许可证的验收、日常领用和归还登记等工作。
软件配置项所有人负责审核软件许可证采购申请。
软件清单管理
科技发展部只允许安装经过审批授权的软件,详见各部门《软件清单》。各部门《软件清单》存放在科技发展部的文档管理系统,由各部门分别维护其管理的软件的信息。
《软件清单》应记录软件的名称、管理部门、来源(总行统一推广下发或者科技发展部自行采购)、软件使用状态(可用、暂停使用、终止使用)等信息。对于科技发展部采购的软件,软件清单中还应包括软件开发商、产品供应商等信息。
《软件清单》中的软件版本变更或者升级时、软件许可证到期或者终止使用时,软件管理员应及时更新《软件清单》。
软件管理员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数量、使用状态等,检查后软件管理员应及时更新《软件清单》。
软件介质管理
申请领用非科技发展部管理的软件介质或软件许可证,由相关软件管理员审核申请后,作为科技发展部统一接口,联系相关方提出领用要求,协助申请人完成领用与归还手续。
申请领用由科技发展部管理的软件介质或软件许可证,在相关软件管理员审核申请后,对于软件许可证数量充足的,可实施软件介质发放,并在《软件介质领用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对于软件许可证数量不充足的,软件管理员应向软件配置项所有人进行采购申请,软件配置项所有人审核后,按照科技发展部相关制度和办法进行采购。
软件及许可证到货后,由软件管理部门的软件管理员进行验收核对,并通知软件配置项所有人更新软件许可证信息。
软件介质使用完毕时,申请人应及时将软件介质归还软件管理部门,填写《软件介质领用登记簿》后归档保存。
安全原则
科技发展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银行利益,科技发展部只允许使用合法正版软件。不得将本行软件泄露、扩散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严格遵守科技发展部的相关保密规定。
附则
本细则由科技发展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记录
《软件清单》
《软件介质领用登记簿》
附件一:
修订记录
日期(年月日)
版本
描述
作者
审批人
审批日期
20161017
1.0 发布稿
詹学文
乌传欣
201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