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业的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决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以及对原有建筑进行更瓣改造的建筑装饰工程,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的顶棚、地面、墙面、柱面、非承重分隔体、门窗、灯具、洁具、灶具、家具、室内空间及室外环境的功有和美化处理(不含园林、绿化)。第四条 宾馆、饭店、大型公共设施的室内外装饰的更新改造,除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指令性工程外,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五条 北京地区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在本市进行招标投标。第六条 中外合次建设的宾馆、饭店、大型公共设施中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由国内建筑企业承包,其中有些项目经市建委审核确认,国内建筑个业在技术上难以承包的,可以分包给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建筑企业,但发包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报经市建委批准。第七条 国内投资的建筑装饰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建委核冷发包给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建筑企业施工外,必须由国内建筑装饰企业承包。第八条 承包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外地建筑企业或使用外地劳务,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按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第十条 审定各级建筑装饰企业的资质标准和经营范围按国家建设部(89)建施字224号通知执行。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市建委核发的资质证书,方可按照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证或超等级承包工程。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凡国内产品能够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要求的,不得采购国外产品。需要进口的要先经市建委会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按国家允许进口材料、设备范围,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采购和使用外产品。第十二条 各级建筑设计单位可按照所能承担的建筑工程设计范围承担相应的建筑装饰工程任务。建筑装饰设计单位(含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所属的设计部门)必须持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工程设计证书,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设计任务。对无证或超越等级承揽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任务的,要按照《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建筑装饰企业来京承担建筑装饰设计任务,按(90)首规办管字第11号《北京市关于国外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工程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的造价概算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现行概算定额、各项费用标准及"建筑装饰工程造介补充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按照我国法律、规章,对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和区、县两级建委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