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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绿色食品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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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江西绿色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经年月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裁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及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

第九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品种、规格、等级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格必须执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六条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部门和下属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报本部门或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裁、董事会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合同,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做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九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搞好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分类合同的管理。销售合同原件由销售部管理,出口合同原件由国际业务部管理,采购合同原件由采购部管理,投资合同原件由战略发展部管理,依此类推,特殊情况由公司个别确定。合同复印件须提交给财务部、综合部以及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及公司决定提交给相应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各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