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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地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doc 10).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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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6/7(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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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x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总公司的规范化管理,预防经济纠纷,规避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协调内部外部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总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法律事务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下属单位和各级管理人员要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对地铁建设、运营和经营管理的保障、监督和服务作用。

1.3总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原则: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补救。

法律事务工作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计划或可以预见的事情在进行或出现之前,主办部门和管理部门要规避风险,防止出现纠纷,避免损失;已经进行或出现的事情,要进行过程控制,跟踪监督,争取向有利于公司的方向发展;已经发生纠纷的事情,要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2、法律事务管理
2.1总公司企业管理总部法律部是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法律部的主要职责是:
2.1.1为企业领导人提供参谋,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1.2参与总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重要文件的审核,并从法律角度提出意见;
2.1.3为重大以上项目招投标、合同谈判等提供法律帮助;
2.1.4参与企业改革、改组及进行公司改造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2.1.5参与经济纠纷的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活动;
2.1.6承担或委托律师代理总公司的仲裁、复议和诉讼事务;
2.1.7对经济纠纷的非诉讼解决结果或诉讼解决结果监督执行;
2.1.8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等工作;
2.1.9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
2.1.10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
2.1.11协调办理总公司工商登记等涉及法律的事务;
2.1.12建立法律资料档案和统计报表;
2.1.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2.2建立完整的法律事务管理组织体系。

2.2.1总公司设立的法律事务管理组织体系是:总公司企管总部法律部,各个总部、部、室兼职法律事务联络员,控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员(专/兼职),同时在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进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2.2.2三大事业总部各设置法律事务兼职联络员2名,职能总部、部、室各设置兼职法律事务联络员1人,各个控股公司设法律事务管理员(专/兼职)1名。法律事务联络员(管理员)的人选由各单位推荐,并由企管总部法律部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2.2.3由总公司企管总部法律部对法律事务管理组织体系进行协调管理。

2.3法律事务联络员(管理员)的职责:
2.3.1了解本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件情况,参与协商、调解工作,并向本单位领导和总公司企管总部法律部书面报告。

2.3.2负责本单位向企管总部法律部或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文件送审及其他事项的联络工作。

2.3.3接受本单位领导的安排,参与本单位职权(授权)范围内合同及其他文件的审核工作。

2.3.4在总公司企管总部法律部或外聘律师的指导下做好与本单位有关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2.3.5 在总公司企管总部法律部的协调下,办理或督促本单位职责部门办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商登记等涉及法律的事务。

2.3.6参加总公司法律事务联络员(管理员)培训,组织本单位员工参加总公司法律知识培训。

2.3.7 督促本单位依法经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2.3.8 办理本单位领导和企管总部法律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事前预防管理
3.1非合同事项的防范工作主要是要求工作人员要树立防范意识并按章办事。各个部门在办理涉及总公司与有关事务单位的文件、文字性函件时,若有关事项涉及总公司的责任、义务等问题时,应当咨询企管总部法律部的意见,落实清楚法律责任后才上报总公司领导。

3.2合同项目的事前预防核心是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审核管理。主办单位、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应到对方所在地工商、金融等部门调查核实,防止受骗。x地铁项目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按《x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

3.3合同订立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凡有政府部门(或行业)印发的合同示范文本,应采用示范文本。合同签订的程序应符合《x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4签订合同时,主办单位、部门应查验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确认签约人的资格。合同签署后,上述证明文件必须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起存档。

3.5主办部门、单位根据专业法规规定,合同签订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方能生效的,应依法报批;须经登记的,应依法登记;须鉴证、公证的,应办理鉴证、公证手续。

3.6凡需企管总部法律部参加论证的事项,除突发事件外,主办单位应事先向法律部提供相关资料,并预留足够时间。

3.7原则上重大(1000万元)以上级别(投资类大型以上)项目合同谈判,一般须请企管总部法律部(或常年法律顾问)参加及参与合同会签,特殊情况由企管总部领导按个案处理;原则上重大以下级别的合同,不须企管总部法律部参加合同谈判及会签,按合同管理办法,由企管总部合同部代表总公司对合同作全面性审查。如果主办单位对个别合同条款把握不准的,可按3.10条规定向企管总部法律部进行法律咨询,但这类合同法律部的咨询意见不作为合同会签的必要程序,咨询意见不在会签表上签署。

3. 8主办单位要建立每一类合同的固定格式规范文本。凡使用经企管总部法律部审核过的固定格式规范文本,主办单位在具体合同项目报批会签时,原则上不用再送企管总部法律部会签。

3.9需要委托企管总部法律部对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须填写《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核申请表》,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签名后,附上需审核的文件及相关的行业法规和与文件相关的重要资料,送企管总部法律部。

3.10需要进行法律咨询的单位和个人,须到企管总部法律部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叙述咨询内容,提交有关资料。法律部工作人员尽量给予当面答复。工作安排不了或内容比较复杂的,按3.11条处理。问题比较简单的,也可直接通过电话咨询。

3.11凡属企管总部法律部工作范围的审核、会签、咨询等,送审材料齐全的,一般在接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较为复杂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经企管总部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法律工作人员的审核意见须经企管总部法律部经理复核或企管总部领导签字确认。

4、 事中监督管理
4.1非合同事项由主办部门、单位按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过程控制和检查、监督,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4.2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主办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