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英人寿[2024]疾病保险 0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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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爱守护 2024 重大疾病保险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
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后的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1 章第 10 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2 章第 1 条
您拥有保单贷款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5 章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10 章第 1 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1 章第 8 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第 2 章第 2 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3 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交___________________第 3 章第 3 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7 章第 1 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7 章第 3 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8 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10 章第 1 条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12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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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7 保险金的给付1.1 合同构成 7.1 保险事故通知1.2 投保范围 7.2 受益人1.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7.3 保险金申请1.4 合同成立与生效 7.4 保险金给付1.5 保险期间 7.5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1.6 基本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7.6 宣告死亡处理1.7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1.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 未还款项1.9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10 犹豫期 9 保险合同的变更 9.1 联系方式变更 2 保障范围 9.2 合同内容变更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 10 合同效力的终止 10.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 保险费 10.2 合同终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11 争议处理 3.3 自动垫交 12 释义 4 现金价值
附表一:轻症疾病列表 5 保单贷款 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
附表三:重大疾病列表 6 效力中止与恢复 附表四:少儿特定疾病列表
附表五:成人特定疾病列表
附表六:特定失能疾病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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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爱守护 2024 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1 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爱守护 2024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60
周岁(见 12.1),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3 年龄性别错误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性别,以有效身份证件(见 12.2)登记的周岁年龄
的处理 和性别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
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
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 1.9 条的规定,我们不解除
合同的按本条第 2、3 款办理;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
而改变。1.4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效 上载明。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 12.3)、保单年度(见 12.4)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2.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1.6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与申请减少基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
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
金价值。1.7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
保险金限制 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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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8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
实告知 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
保险费。1.9 本公司合同解 本条款第 1.3、1.8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除权的限制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1.10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 章 保障范围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的期间为等待
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
(见 12.6)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中症疾病(见 12.7)或附表三所列任何
一种重大疾病(见 12.8)或附表四所列任何一种少儿特定疾病(见 12.9)
或附表五所列任何一种成人特定疾病(见 12.10)或附表六所列任何一种特
定失能疾病(见 12.11),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
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2.12)导致患本合同附表
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或附表三所列任
何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四所列任何一种少儿特定疾病或附表五所列任何一
种成人特定疾病或附表六所列任何一种特定失能疾病,则无等待期。 1、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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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12.13)专科医生(见 12.14)初次确诊(见 12.15)
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
患本合同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
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
所列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
超过 180 天(含第 180 天),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
金。
我们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本合同附表一第 2 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本合同附表一第 4 项)和“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本合同附表一第 5 项)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三项
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我们对“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本合同附表一第 10 项)和“听力严重受损”
(本合同附表一第 13 项)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两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我们对“单眼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