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路51号自治区乡村振兴局(邮政编码:75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fpzcfgc@163。
有意见建议的,请提供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便于沟通交流。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2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四条 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区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协调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监测评价,加强发展状况评估引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带领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依照职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推广乡村振兴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公益宣传。
引导、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鼓励、支持农民开展与乡村振兴有关的活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营造重农崇农的浓厚氛围。
第九条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托乡村优势资源特色资源,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配套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持续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增强产业支撑能力,重点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发展壮大工业企业,实行以工补农、工农互促;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制造业和新型农业农村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任务,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推动节粮减损,保障粮食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分品种重要农产品保障任务,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供需调节、信息发布、储备调运、应急保障和利益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加强耕地利用优先序管理,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规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