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浙江省城市供水 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实施细则 (2008版) (征求意见稿) 一、说明 1、为推动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指导全省城市 供水企业净水厂的现代化建设与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 准》(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有关条文,凡是与《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 价标准》(试行)中相应条文不同的部分,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3、申报现代化水厂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供水企业应是省、市城市水业(供水)协会的会员单位。 (2)须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厂:设计能力≥ 5×10 m /d,并且实际最高日负 4 3 荷率≥60%。(注:实际最高日负荷率按申报日期上一年度最高日供水量计) (3)通过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通 过包含水厂也可)。 (4)出厂水质应达到本标准的出厂水水质要求。 (5)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责任性水质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注:按申报日期 起前三年计算) 4、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的评分项目的分值为: 1、水质要求(25分);2、 净水工艺(13分);3、电气机械设备(17分);4、自动化和信息化(20分);5、 管理科学(11分);6、安全生产(4分);7、环境优美(10分)。共7个部分, 68个项目。评价总分为 100分。当考评总分在 90分及以上时,可评为合格的现 代化水厂。 5、本标准涉及要求执行的水质规定,除注明外均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执行。 6、申报办法 (1)凡申报现代化水厂的单位,应先按本标准自查,认为符合要求,写出 自评报告,向当地市水协申报,并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当地市水协组织复查,认定基本符合后,写出复查报告,再向省水协 申报。 (3)由省水协组织评审专家组现场检查考评,提出评审报告,符合要求的 1 报省水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4)现代化水厂由省水协授牌,发给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不合格的予 以摘牌。 7、除特别注明外,实施细则中的每一小项均以申报日期上一年度(全年) 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8、对部分水厂来说,某些项目无法考核(如:无进水、出水泵房的水厂, 使涉及“泵房”的项目无法考核)时,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些项目没 有考核就不能得分,同时总分值也作相应变动(即从考核总分值中减去不得分项 目的分值)。最后得分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的得分。 9、检查考核水质数据时,每日检测项目查看水厂水质检测报告报表。为了 确认检测数据的可靠性,由浙江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负责进行盲样考核,并对 检验人员进行提问考核,查看相关原始记录。每月检测和每年检测项目应由取得 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10、各检验仪器设备(含在线)必须经过校准/检定且在有效期内,确保量值 溯源。仪器(含在线,流量计除外)的自检、自校至少每周 /月一次。省水协组 织专家现场检查审核时,应对检测仪器(含在线,不同检测项目)的完好性和检 测数据的正确性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合格。 11、评分细则中涉及设备运转情况“完好”的考评及设备完好率、配水电耗、 水泵综合效率、工艺技术参数的测定(或推算)方法等可参照参考资料中的相关 内容。 12、本实施细则由省水协科技委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 2 二、评分细则 1水质要求(25分) 1.1水源保护及原水监测(7.5分) 1.1.1评价要求:已制定由地方政府颁布的水源保护条例,设立醒目的水源保护 区标志牌和严禁事项告示牌。(2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水源保护条例是否由政府部门颁布,且是否现行有效。 (2)现场查看水源保护区标志牌是否醒目、清洁、完整。 (3)现场查看水源保护区严禁事项告示牌是否醒目、清洁、完整。 ——评分标准 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 1分,直至扣完。 1.1.2评价要求:原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生活饮用 水水源水质的要求。(1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检查全年水质评价报告和随机抽查 1/3月份的原水水质报表,水源水质应符 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 而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评分标准 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基本指标达到 II类指标 限值,补充指标达标或经处理后达标的,特定指标达到指标限值的得分,有 1 项指标不达标不得分。 1.1.3评价要求:原水监测(采样点、频率、检测项目)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