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意悦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24) 产品说明书 1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一、 产品基本特征 1.交费方式:一次性付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18年交、19年交、20年交、28年交、29 年交、30年交。 2.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至70周岁。 3.保险期间:终身。 4.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以下保险责任为本合同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 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重度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 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 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 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 身故保险金 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可选责任:以下保险责任为本合同可选责任,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投保 可选责任,则您将同时选择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若您未选择,则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 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 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轻度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 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 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当轻度疾病保险 2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十次后,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 12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中度 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中度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 12条约定保障范 围及定义的中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 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当轻度疾病保险 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十次后,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 特别注意事项 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给付后已 确诊的所有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中度疾病(若 您在投保时选择)、重度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第10.31、10.35以及10.88条约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第10.36、10.70、10.81、10.82、10.84、10.98、 10.105、10.108、11.37以及12.19条约定的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若您在投保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