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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体检制度第1页共1页文件类型综合管理制度文件编码SMP-FA-1012-00执行日期执行部门起 草 人:起草日期:审 核 人:审核日期:批 准 人:批准日期:修 订 号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变更原因及目的:目 的:建立定期进行体检的管理制度。范 围:从事药品生产及食堂工作的每一位员工。责任者:综合办公室程 序:1、直接与药品接触的人员及在食堂工作的人员,均需进行定期体检。2、上述人员在录用时,必须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只有体检合格人员方可考虑录用,否则不允许录用。3、需进行定期体检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工作性质,确定体检的时间间隔与项目,至少应一年体检一次。只有体检合格的员工方可继续从事其工作,体检不合格的员工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调离岗位。4、每个人的检查结果必须保存,建立健康档案,其档案内容包括照片、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等。若有可能,也应记录所采取的措施。5、员工的健康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经检查患传染病、隐性传染病几精神病的人员,均不得从事药品生产操作;患有皮肤病,体表有创口及对药物过敏的人员,不得在洁净区内从事生产工作。6、所有人员均应将可能对产品安全和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患病状况,向有关管理人员报告。7、员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必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必须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有关的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并且在潜伏期后进行再次体检,防止人员带菌或传染病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