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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 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 组织。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一 )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 ,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一 )项、 《有毒作业条例》第17条第2 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 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 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可的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 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 11条。 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 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应涵盖: ⑴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⑵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⑷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⑸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⑹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⑺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⑼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⑽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⑾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⑿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三 )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 。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每个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