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林业企业生产安全检查标准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一、安全管理
1、各级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健全。即:单位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基层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同级副职为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责任体系。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未达到300人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转职业或兼职业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单位主要负责人,(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指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属地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实行经济承包必须把安全指标同时包下去 。要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进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凡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主体工作和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6、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不安全就不能生产。
7、从业人员必须进过安全教育和培训(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6)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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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法》,第一章总则第3、4、5、6、7条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安全生法》其他条款。
移交有关执法监察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