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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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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4(发布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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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促 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按险种类别划分, 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 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 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信息披露,指保险公司 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形式,向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保险产品 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产品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 下 载更多 保 险 资 料请 到 万一 网 完整性、及时性原则。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 的信息,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隐瞒和欺骗。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 第六条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向 社会公众介绍或提供产品相关信息。 第七条产品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 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保险公司应向社会公众披露 其产品信息,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应当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 人提供应知的产品信息,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披露产品信 下 载更多 保 险 资 料请 到 万一 网 息材料: (一)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 营平台;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公共信息披露渠 道; (三)保险公司授权或委托的合作机构和第三方 媒体; (四)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等业务经营活动; (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及公司经营管理需 要,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等。 第九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信息 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应当积极发挥行业保险产品 信息披露的平台作用,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 行业保险产品信息查询渠道。 保险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以外披露产品信息的, 其内容不得与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的内容相冲突。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信息材料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披露的,应当有充分 的认定依据和完善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 下 载更多 保 险 资 料请 到 万一 网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 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保险产品信息: (一)保险产品目录; (二)保险产品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表; (五)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 材料信息。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 产品,应当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投保人 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当结合产品特点,按 照监管要求制定。 保险公司通过产品组合形式销售人身保险产品 的,应当分别提供每个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