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
2013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规范市场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30万以上住宅修缮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区)房管局
第四条 (交易场所)市(区)有形市场
第五条(信息化管理) 统一的信息化平台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
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组织,招标人对招投过程及招投标结果负责。住宅修缮工程的招标人为该修缮工程的实施单位。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办理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发包方式)
住宅修缮工程发包方式按本办法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发包、邀请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施工发包,使用政府财政或者国有资金且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者施工单项合同200万元以上(以立项批复或者计划备案金额为准)的住宅修缮工程必须实行施工公开招标发包,限额以下的可以邀请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限额以上的未使用政府财政或者国有资金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限额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条件)
住宅修缮工程已经完成工程报建;
住宅修缮工程资金已经落实;
相关文件资料已经齐备。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信息发布)
采取公开招标的住宅修缮工程,招标人应当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ciac.sh)发布招标公告,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公告)
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招标项目规模、地点、发包范围以及基本要求;
对投标人的资格、诚信要求。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入围方式)
对于必须公开招标的修缮难度较高或有特殊修缮技术要求的住宅修缮工程,由招标人提出,经区(县)房管局报备市房管局后可采取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应当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申请人。
所有符合投标公告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在完成网上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后,均可以成为投标人。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应当至少包括八内容(详见资料)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当持招标文件到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者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修改或者澄清的内容发出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五条(踏勘和答疑)
招标人可以组织所有投标人现场踏勘,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答疑应当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六条 (信息保密)
招标人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规避招标)
将立项批复或计划备案项目进行拆分,以规避公开招标(拆分后仍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除外);
将修缮方案中部分修缮内容及科目不列入招标范围,在中标后增加该部分修缮科目或者工作量(经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办理项目变更手续的除外);
以设定特定区域、特定业绩为招标条件妨碍潜在投标人投标,使得招标流于形式或者虚假招标的;
其他不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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