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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内部全套培训教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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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1/21(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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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
释(二)主要内容探讨
姓名:俞磊磊
部门:浙沪区域目 录
司法解释(一)核心条款解读
司法解释(二)出台的背景
司法解释(二)36条主要内容司法解释(一)核心条款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现行法规定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结
合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充分体现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努力实现人民
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解释》包括以下原则:
1、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
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2
、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除条件。3、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
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4、“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
同为准。5、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6、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7、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
益的保护等。司法解释(一)核心条款解读
一、关于合同效力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得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
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
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司法解释(一)核心条款解读
二、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
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
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
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
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
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