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未成年人核保规则宣导
目录 2016年新调整未成年人核保规则 现行未调整未成年人其他核保规则 调整背景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公司对未成年人投保的相关业管实务核保规则进行了调整,相关实务要点自2016年1月1日及2016年2月26日起施行。
4 两个调整 调整一:未成年人投保保额的调整 调整前 调整后 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 周岁但未满18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 万元。
(对于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死亡责任等于最高净赔付额人民币50万元的,投保人年收入需高于人民币5万元。)
累计死亡净赔付额不超过10万元。(保监发[2010]95号文)
5 案例1
案例 例一:被保人:6岁,男,投保死亡净赔付额:30万。
A:不可以。被保人不满10周岁,保额不能超过20万。
例二:被保人:16岁,女,投保死亡净赔付额60万。
A:不可以。被保险人已满10 周岁但未满18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 万元。
例三:被保人,11岁,男,投保死亡净赔付额50万,投保人告知年收入3万。
A:不可以。未成年人死亡责任等于最高净赔付额人民币50万元的,投保人年收入需高于人民币5万元。
例四:被保人:3岁,女,投保死亡净赔付额18万。
A:可以。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6 两个调整 调整二:投保人范围的调整 调整前 调整后 为9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投保人只能为被保险人父母。
为9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
投保人可以是除父母之外的其他人(但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要提供监护职责证明),
二是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
7 两个变化(为9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 变化一:除父母之外的投保人要提供行使“监护职责”的证明 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除父母之外的投保人即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界定如下: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关系的其他近亲属。
◆ 行使“监护职责”的证明应提供民政部门、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监护证明或法院出具的监护人裁定书等证明文件。 8 两个变化(为9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 变化二:除父母之外的投保人要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 1、为保证“同意”真实有效,投保时要填写“未成年人投保授权声明书”。
2、要通过生存调查的形式,
核实未成年人父母身份的情况,
并确保与《未成年人投保授权声明书》
中授权人保持一致。 9 案例2
案例
例一:被保人:8岁,女,投保保额10万,投保人:干妈。
A:不可以。干妈是不符合履行监护职责的人。(除父母之外的投保人即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界定如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关系的其他近亲属。)
例二:被保人:6岁,男,投保保额20万,投保人:奶奶,投保时父母不知晓。
A:不可以。为9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必须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
例三:被保人:3岁,女,投保保额8万,投保人:外婆。
A:提供授权书+监护职责的证明+生调,如无异常,可以承保。